證交所昨(18)日董事會決議,擬修正證交所營業細則相關規定, 增列委託人同意留存交割款項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者,可與證券商約定 以本人存款帳戶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
證交所副總簡立忠指出,考量主管機關已開放客戶於證券商交割專 戶分帳戶的資金申請領回時,除原證券款項劃撥帳戶外,可另外與客 戶約定一戶客戶本人存款帳戶,且證券商交割專戶分戶帳也可以接受 客戶入金,因此,該類客戶已無另開立劃撥交割帳戶的不便,增進證 券商與客戶款項收付的便利性。
證交所擬修正營業細則第83條第3項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3條第7項規定,增列委託人同意留存交割款項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者, 可與證券商約定以本人存款帳戶匯播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預計陳報 主管機關核可後上路。
目前開辦有交割專戶分戶帳業務的證券商僅有5家,包含元大證、 國泰證、華南永昌證、富邦證、群益證,未來將方便許多大戶投資人 不用開那麼多戶,證券商也便利資金的收付。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