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16
2.預計發行價格:
無償發行:每股新台幣0元。
有償發行: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總額上限為普通股2,500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
新台幣25,000仟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
次申報辦理。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
(1)獲配對象:對本公司營運發展有重要貢獻之員工。
A.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B.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無違
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達年度績效考核80分(含)以上者,將
按下列時程及比例既得股份:
自給予日起至當年年底:30%
自給予日起至次年年底:70%
(2)獲配對象:本公司新聘任之重要員工或對本公司營運發展有
重要貢獻之員工。
A.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B.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無違反
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者,將按下列時程及比例既得股份:
自到職日(或約定日)起屆滿一年:20%
自到職日(或約定日)起屆滿二年:40%
自到職日(或約定日)起屆滿三年:40%
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者,於離職、退
休當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回其股
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或育嬰
假始日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
行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
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3)一般死亡:
除發行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4款所述之職業災害死亡外之其他死
亡均視為一般死亡。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
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
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
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
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5)調職:
如員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核定其相
關權利及既得期間之計算。
(6)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
由所致之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
發行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
返還或繳回。
(7)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發行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有權向員工按原發行價格
收回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被給予
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
歸屬感,以增加競爭力共同創造更高之股東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發行辦法之發行總額及發行條件擬制估算,暫以104年4月15日本公
司每股收盤均價45.28元預估,暫估104年至10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
為新台幣54,822仟元、30,173仟元及1,889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133,374,212股(已扣除庫藏股
287,000股)計算,暫估104年至106年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約為
0.41元、0.23元及0.01元。
(2)本公司預估未來幾年度之營收及獲利將呈持續成長趨勢,整體評
估,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依發行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獲配新股後未符
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二)依發行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
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由員工授權本公司或本
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獲配員工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暨全權代
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之各項條件及其他未盡事宜,若因法?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