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券商輔導部經常接到投資人電話詢問,可否要求證券商每月 對帳單寄送由現行實體郵寄方式改以電子郵件寄送?
證交所表示,現行法規規定,證券商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前1個 月份有證券交易成交之投資人,依帳戶別寄發月對帳單供投資人核對 ,除有錯誤能即早發現外,亦希望降低成為人頭帳戶的風險。
不過,證交所也說明,投資人如果因為個人因素,不願意讓其他人 看到紙本對帳單或日常不方便接收實體郵件,可以親自到證券商營業 處所申請或以電子簽章同意書之電子方式申請。
之後,即可改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每月對帳單,且證券商在以電子 郵件寄送對帳單時須加密,故投資人交易資料之保密性安全無虞。
另證交所提醒投資人,雖然一般投資人都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方式寄 送對帳單,但有一個例外須郵寄紙本對帳單,即投資人簽訂授權書委 託他人下單月成交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證券商仍須郵寄實體對帳單。<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