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規定,證券商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前一月有證券交易成交的投資人,依帳戶別寄發月對帳單供投資人核對,不過,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若投資人因個人因素,不願讓他人看到紙本帳單,也可向券商申請電子帳單。
證交所表示,券商輔導部經常接到投資人電話詢問,可否要求證券商每月對帳單寄送由現行實體郵寄方式,改以電子郵件寄送,對此,證券商應於每月10日前,將前一月有證券交易之投資人,依帳戶別寄發月對帳單供投資人核對,除即早發現錯誤,亦能降低成為人頭帳戶的風險。
投資人如果因為個人因素,不願意讓其他人看到紙本對帳單,也可以親自到證券商營業處所申請、或以電子簽章同意書之電子方式申請,即可改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每月對帳單,且證券商在以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時須加密。因此投資人交易資料之保密性安全無虞。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但投資人簽訂授權書委託他人下單月成交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仍須郵寄實體對帳單。<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