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昨(23)日董事會通過,將修改證交所營業細則第77條之2 ,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因繼承或贈與獲得在台灣上市的股票,可以委託 國內代理人開立證券交割用新台幣帳戶,但只能就贈與的股票賣出, 不得買進其他股票。
目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因贈與及繼承等取得股票者,出售持股得委 託律師、會計師、保管銀行及證券商開設限為證券交割用的新台幣帳 戶,但大陸地區人民則不可以。
證交所指出有投資人反映,不少大陸人士來台,之後將台灣股票繼 承或贈與給大陸親人卻無法賣出股票,證交所因此修改營業細則,同 意讓大陸地區人士來台開立新台幣帳戶。<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