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投資人與證券商權益,證交所昨(3)日公告,自明(104) 年4月1日起,將參酌銀行業及證券商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規定,明定證券商營業廳要設置錄影設備,並將營業櫃檯納入錄影範圍。
證交所昨日公告修正「營業細則」第75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3條及增修「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主要修正重點為,為確認代理人臨櫃辦理,僅能憑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來辦理,以防範利用他人帳戶下單情事,爰修正證交所「營業細則」第75條等之規定。<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