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台股投資動能,金管會昨(2)日宣布,開放本國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海外店頭市場的非籌資型存託憑證(DR),主要以美國店頭市場。由於陸資可由美店頭市場認購DR,證期局說,陸資若無法從Q DII直接投資台股,的確可繞道美國投資台灣股票的店頭DR。
但證期局強調,這項新開放有三大控管措施,第一是只能在上市櫃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0%之內,採上限總額制申報;第二是公司內部人不能參加,即公司及相關經理人、大股東不能以持股參與DR發行;第三是須取得央行、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的同意。
證交所、櫃買中心也會同步研議相關條件,原則上有陸資投資限制的類股,如金融股、電信股、營建股、航空股等不會在第一階段開放之列。但如台積電等大型電子股、流動性佳、具備英文財報等公司,即會是第一波放行名單。
目前國內上市櫃公司已可在公開市場發行籌資型及非籌資型的存託憑證,如ADR、GDR等,即公司及其大股東可因為籌資目的或釋股目的,在海外公開市場發行DR;這次開放是非公開市場,屬店頭交易的D R,即美國所謂Level 1存託憑證,公司及其大股東、內部人不能參加發行,發行案卻必須要公司董事會同意。
證期局副局長張麗真舉例,若美國有退休基金不具台灣的外資(F INI)資格,又想投資台股,或被限制只能投資美國資本市場的有價證券,所以會商請券商或相關投資人,在台灣先進場買股,再拿持股去美國店頭市場發行DR,直接讓美國投資機構投資。
證期局強調,開放此政策的好處,可提升國內上市櫃公司海外知名度;第二是增加國內市場的現貨流通度及資金動能,主要是海外DR兌回或增購時,國內也要同步進行股票現貨交易;第三是店頭DR發行成本較低、財報要求只有基本的資訊揭露,發行公司不必再額外編財報,也不必刻意要求第一手發行名單不能有陸資等。
證期局表示,陸資若在美國店頭市場投資台股DR,不計入國內限額,因此初期不開放金融股等有陸資控管限額的類股,發行美國店頭D R。<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