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公告指出,自本(9)月29日起,開放證券商可以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的保管機構,以及部分國內外投資人可在證券商同一營業據點開立2個以上交易帳戶。
行政院已於2月公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修正案,增訂開放證券商得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金管會隨即在3 月中訂定證券商資格條件及業務範圍,證交所也修改配合相關法規。
其中最受關注的是,開放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國內專業機構投資人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2個以上交易帳戶,已完成營業細則等相關規定。
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並一併修訂相關法規,包括開放陸籍投資人可以借戶賣出方面,主要是因考量,大陸地區人民可能因有繼承、贈與取得有價證券時,參照華僑及外國人可借戶賣出。
同時,在華僑及外國人、大陸地區投資人經證交所註銷登記後已開戶者,證券商不得受託買進,但之前已借券,而委託買進還券者,則不在此限。
另外,在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海外員工集合專戶、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F公司)買回公司股份或第二上市櫃公司買回台灣存託憑證( TDR)專戶的證券帳號編號原則,與一般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不同。<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