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周一(30日)起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證交所表示,券商本身應有足夠券源才可接受投資人賣出,否則可拒絕。券商應事先徵詢自家或他家券有出借意願的投資人,建立出借的券源部位,證券經紀商自然人及法人客戶均能出借其持有的股票。
不過,證交所強調,目前開放可現股當沖的這200家上市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有價證券)不得借入及出借自家的股票,同時,若股票交付信託,也不得出借。
證交所指出,此次開放現股先賣後買當沖,主要配套措施即證券經紀商應建立或有券源,先與有出借意願的投資人簽訂「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貸契約」,並落實風險控管,於接受投資人委託賣出時,確認具足夠券源供賣出。
惟接受投資人委託賣出時不須先借入證券,因原則上從事先賣後買當沖投資人,均須完成反向買進沖銷,只有當無法完成反向買進時,才向有庫存部位投資人或他家券商投資人借入證券來交割。
證交所強調,投資人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所發生的當沖券差借券、標借或議借、交割需求借券及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強制買回的價格差額及其他費用,均應由投資人負擔。 <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