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為保障TDR投資人,採相關配套措施,TDR公司若未依期限公布財報、淨值低於股本二分之一、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整重大疑慮等,可打入全額交割,且淨值低於股本三分之一、聲請重整或破產等將終止上市。
證交所更要求投資人,投資TDR前先簽署風險預告書,以瞭解TDR發行人註冊地是在海外,其公司治理、會計準則及稅務制度等相關規定與我國規定或有不同,且與我國企業上市標準、審查方式及資訊揭露等方面存有差異,應了解TDR特性及可能的潛在風險。
目前TDR原上市地分別為香港16家、新加坡9家、泰國2家及馬來西亞1家,計有28家。TDR公司財務報告是配合國際趨勢,以合併財務報告為編製主體,惟各原上市地財務報告會計期間、會計原則、公告期限及是否須經當地國會計師查核(核閱)等相關規定不儘相同。
各原上市地財務報告公告期限,與我國規定也有所不同。我國規定國內上市公司應公告經會計師簽證的年度財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核閱的期中財務報告,至各原上市地規定。
TDR公司財務報告編製,依原上市地法令規定辦理,惟TDR發行人在原上市地依當地國規定期限公告或自願公告財務報告時,應同時於我國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中英文財報。
為確保投資人能充分知悉會計原則差異,我國規定若其非採用我國、美國或國際財務會計報導準則編製者,應由TDR公司另行出具差異說明,並經我國二位會計師複核。<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