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TDR(台灣存託憑證)監理,證交所指出,對TDR資訊揭露監理秉持「兩地資訊揭露同步公開」原則,以使資訊對等,若有違反重訊且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以500萬元違約金。
由於TDR發行人主要營運地均在海外,為使國內投資人能充分知悉 TDR發行人財務業務相關資訊,證交所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設有「臺灣存託憑證專區」。
證交所表示,TDR專區提供各項查詢功能,包括TDR財務重點專區強化風險警示功能、秉持「兩地資訊揭露同步公開」原則、持續鼓勵自願公布月營收額、TDR籌資全都露。
證交所經考量TDR發行人資訊揭露有原上市地證券主管機關進行監管,因而TDR資訊揭露監理秉持「兩地資訊揭露同步公開」原則。
當TDR發行人依原上市地法令規章應即時申報重大訊息,均應於我國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步揭露,以使我國與原上市地資訊對等。
若非屬原上市地法令規定者,則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確保資訊之即時性。
TDR各原上市地證券主管機關均未強制要求公告月營業額,惟證交所持續鼓勵TDR發行人在不違反原上市地法令規定情況下,自願公告月營業額。
如自願公開者,並須於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持續辦理公告,目前已有香港晨訊及新加坡友佳2家公司自願公告月營業額。<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