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高層官員表示,日後若再發生被檢方起訴之人擔任證交所董事的情形,將依立法院財委會昨(6)日的提案,要求被起訴者辭去董事。
綠營立委黃國昌、江永昌、施義芳、王榮璋昨日提案,金控董事或監察人經相關金融法規解除職務者,金管會應運用其監理管制的權限及必要的行政管制作為,禁止其於解任期五年內,於其他金融業(包含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期貨業)出任負責人,並不得擔任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公司的董事。
依公司法第30條,及證交法第53條及137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者,不得擔任交易所董事。
然而,何壽川目前僅被檢方以背信罪起訴,尚未經法院一審宣判,故「依法」可繼續擔任證交所董事。
金管會官員指出,公司法及證交法的規定只是「消極資格」,社會觀感不佳則是「積極資格」,依後者標準,何壽川不宜再任證交所董事。
官員強調,未來再發生類似案件,除了將依立法院財委會昨日的決議要求涉案之人辭董事,最根本之道,就是修正證交法,增列被起訴亦不得擔任交易所的董事的文字。<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