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要求永豐金證券改派證交所董事代表,即換掉目前的法人代 表何壽川,金管會主委顧立雄6日上午才表示,先前已口頭要求永豐 金證更換法人代表,但他們「沒有肯」,因此金管會將正式發函要求 撤換,而下午永豐金證券就向金管會及證交所表示,更換董事代表, 由何壽川換為永豐金證券最高顧問黃敏助。
先前永豐金證券堅持不肯更換其證交所董事代表,主張在何壽川被 司法判刑前若就更換法人代表,就代表永豐金自己承認何壽川有罪, 因此立法院財委會6日也通過「何壽川條款」,即臨時提案要求金控 董事或監察人若被相關金融法規撤除職務,金管會應運用監理權限及 必要行政管制,禁止其人在解職後5年內出任其他金融機構負責人, 也不得擔任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公司董事。
顧立雄表示,必須遵照立法院的決議,因此金管會將正式發函,要 求永豐金證券撤換在證交所的董事代表,否則將考慮以違反內稽內控 或有礙健全之虞者處置;這恐怕也是金管會首度以發函方式,要求金 融機構提早更換被投資公司的董事法人代表。
永豐金控昨日回應,「將尊重主管機關意見」,隨即將在證交所董 事的法人代表更改為黃敏助。
據了解,永豐金證券取得證交所董事,是因永豐餘最早即是證交所 的股東,股份後來移轉給永豐金證,並取得董事席次,因此何壽川並 不是證券商公會推派的董事代表。
同時證交所的董事要有專業的積極資格,但消極資格是引用公司法 30條,即必須司法判刑,也就是說何壽川必須一審判決有罪,金管會 才能強制撤銷其證交所董事資格,這也就是為什麼先前是「口頭」要 求永豐金證券更換法人代表,不是發函強制要求。
金管會內部評估,無論是用證交法、券商內控處理準則,都沒有「 起訴」就可撤換或不誠信、不正當條款,可強制永豐金證券撤換何壽 川在證交所的董事;但正在金管會仍在傷腦筋時,永豐金證券下午就 已表示更換董事代表,免去金管會後續的行政措施。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