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代理人當面辦理委託買賣等,需以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辦理,即日實施;另外,證券商營業廳增設錄影設備,自明年4月1日實施,若有糾紛情事可輔以錄影資料佐證,以保障投資人與證券商權益。
台灣證交所營業細則原本規定,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由代理人辦理當面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應憑簽訂受託契約時,留存之同式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為之,且除出具授權書外,並「得」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以辦理。
因此代理人代理委託人辦理上開事項時,可以委託人留存之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亦可以代理人留存之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辦理,當委託人與代理人因買賣發生爭議或投資損益糾紛時,常需訴之法律途徑,曠日廢時。
為避免代理人當面委託買賣等發生爭議糾紛情事,例如當事人對買賣交易之認定等,台灣證交所因此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並強化管理措施,並在9月3日公告修正《營業細則》第75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3條規定暨增修「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壹、三、(五)規定。
修正後條文明文規定,代理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應憑代理人的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辦理,即「代理人」應憑「代理人」留存之同式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不得使用委託人原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辦理前述事項。
另外,台灣證交所此次增修「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規定,明定證券商營業廳要設置錄影設備,並將營業櫃檯納入錄影範圍,若有糾紛情事可輔以錄影資料佐證,以保障投資人與證券商權益,而因考量證券商設備建置所需時間等因素,此部分將自明年4月1日起實施。<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