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
十二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金額為新台幣三一、六八0、000
元,按配息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每壹股
配發現金股利0.8元。
二、茲訂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為配息基準日,依公司法規
定,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止
為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或欲變更
地址資料之股東,務請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
親臨或郵寄(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倍利國際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
95號2樓,電話:○二-二三二七八九八八)辦理過戶手續,以憑
辦理股息分派事宜。
四、擬定發放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五、特此公告。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