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市場秩序與違約風險,多數期貨市場均訂有交易人部位限
制規範,對於個別交易人持有之未沖銷部位最大數量進行額度管
理。由於法人機構在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需受到各商品的部位限
制,雖然得以避險目的,向期交所申請放寬部位,然對於持有較
高現貨部位的法人機構,較無法滿足其避險需求。因此,為發揮
期貨市場避險功能,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期交所特
別建立法人機構避險交易帳戶制度。
期交所表示,自10月13日起,國內、外法人機構均可申請開立避
險交易帳戶。從事避險交易的部位額度,對應其現貨市值的額度
管理,不受各商品交易的部位限制規範。
至於綜合帳戶則區分為一般綜合帳戶與避險綜合帳戶,境外外資
也可得透過避險綜合帳戶從事避險交易。有關法人避險帳戶開戶
流程,首先要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提供現貨總值資料,再
向期貨商開立避險帳戶,完成避險帳戶的開戶程序。
法人避險帳戶可從事之期貨交易契約,除美元計價黃金期貨與臺
幣黃金期貨外,目前期交所已上市之各期貨交易契約皆可。綜合
帳戶因不得交易採實物交割之契約,故避險綜合帳戶亦不得交易
採實物交割之契約。另法人避險帳戶的期貨市值 將由期交所電腦
系統自行計算產生,公式如下:
期交所強調,在現貨市場波動較大的情形下,實施法人機構避險
帳戶制度,有助於持有現貨部位較高的機構法人,得以透過期貨
市場達到完全避險之目的,發揮期貨市場避險功能,提升投資效
益。此外,為有效推廣法人機構避險帳戶,期交所近日推出多項
開戶優惠,包括:
1. 自即日起至98年1月31日止,法人機構於避險帳戶從事交易,期
交所交易經手費及結算手續費減半收取。
2. 法人機構於開立避險帳戶後1個月內,將其持有之期貨、選擇權
契約未沖銷部位,自原交易帳戶辦理全部或局部部位移轉(以一次
為限)至避險帳戶,免收部位移轉手續費。
3. 自即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開立避險帳戶之法人機構,其每
年應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查詢資訊傳輸費,第1年費用由期交
所支付。
項家麟/企劃、撰文
期貨市場之避險功能為市場重要基礎。臺灣期貨交易所於10月13
日推出法人避險帳戶以來,國內、外法人透過此帳戶在期貨市場
進行避險,有效疏解在現貨市場拋售持股的賣壓,穩定現貨市場
,再配合期交稅的調降,可降低交易人避險成本,提升交易人參
與意願,使期貨市場避險功能更為完整。
目前期交所依各商品分別訂有不同部位限制數,法人機構申請開
立「法人避險帳戶」後,其避險帳戶的交易額度即不受各商品交
易規則的部位限制規範,而改以其持有相對應的現貨市值管理。
此外,期交所即將實施的「股價指數類期貨與選擇權契約調整
後結算日及最後結算價」新制,將能使交易人有效規避到期交割
之隔夜風險,增進到期保證金之資金釋放動能,有利於期貨市場
交易的健全發展。本報特規劃期貨新制巡禮加以探討。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