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7/05/07
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107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申請延長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管會107年5月3日金管證
發字第1070314313號函核准在案。
二、本公司107年度現金增資案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即時完成,因考量
策略性股東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可能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及時繳款完成
,擬將原股東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延長至107年5月18日,
其餘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3.因應措施:一、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茲將本公司本次
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對已繳款之投資人權益恐造成影響,
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7年5月11日止。
(三)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
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者免繳)
、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匯款銀行帳號徵詢單,於107年5月11日前親自
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寄達為準)本公司【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02號9樓;電話:(02)2716-2305】,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
,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
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
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
天數)×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90%計算之。
(五)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
員工、認股人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
如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
/365】。
(六)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
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
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七)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
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八)承諾事項:本公司107年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年4月2日經金管證發字第107030878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每股發行
價格新台幣45元。有鑑於特定人申請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
期限內即時完成,並為維謢員工、原股東及投資人權益,擬將原股東及
員工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由原訂107年4月19日至107年
4月20日延長至107年5月18日。除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外,現金增資
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若因此次特定人繳款期限
延長,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權利受損,權利受損人可提出合理
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立書承諾人:劉彥良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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