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明年將對台灣金融業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台灣證券交易所加強對證券業宣導相關辦法,以免金融機構認知與執行標準低於國際標準而遭到裁罰,甚至遭到制裁。
根據券商公會針對交易面,訂定疑似洗錢行為有七大態樣,證交所提醒證券從業人員應提高警覺,只要有任何明顯異常的交易行為,或從業人員認為可疑情況加以舉報,都有助於防治洗錢。
第一, 客戶大額(每筆逾400交易單位、且逾新台幣4,000萬元,多筆合計逾1,000交易單位且逾新台幣1億元者)買賣有價證券,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第二, 二年以上無交易之帳戶突然大額買賣有價證券者。
第三, 同一人或集團使用九個以上交易帳戶或五個以上信用帳戶單獨,或互為買進或賣出特定有價證券者。
第四, 利用公司員工或特定團體成員集體開立之帳戶大額且頻繁買賣股票者。
第五,使用三個帳戶以上非本人帳戶分散大額交易,且顯著異常情事者。
第六, 交易帳戶連續大額以高價只買進不賣出,或以低價只賣出不買進。
第七, 客戶本人、代理人或交易最終受益人,為金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份子或團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者。
證交所表示,各券商董事會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因此,證券商應建立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監督控管相關法令遵循,及計畫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
在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證券商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管理措施以降低風險。證券商並應依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專責人員及主管,以符合資格及教育訓練規定。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