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交所表示,證券商寄送交易對帳單有特殊規定,特別是授權他人代理買賣的帳戶,若月成交達1,000萬元以上,須對客戶本人拍照或錄影存證。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表示,近期對證券商進行查核時發現,證券商郵寄非本人交易帳戶的買賣對帳單(月成交達1,000萬元以上),未依規定方式受理申請而郵寄至指定地址,亦即客戶申請授權他人代理買賣帳戶的對帳單,寄送至指定地址時,證券商未依規定對客戶本人拍照或錄影存證,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並經證交所為適當處置。
證交所指出,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證券商須按月就委託他人代理買賣之客戶,每月成交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應向戶籍地址寄發當月分買賣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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