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表示,近期對證券商進行查核時發現,證券商未 依規定對客戶本人拍照或錄影存證,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相關規定, 遭證交所處置。
證交所指出,該案例是有客戶月成交達1千萬元以上,依證券商內 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券商須按月就委託他人代理買賣客戶,每 月成交金額達1千萬元以上者,應向戶籍地址寄發當月份買賣對帳單 ,但客戶本人親自申請且經證券商照相或錄影存證者,對帳單得依客 戶請求寄至其指定地址(詢證函仍應寄至戶籍地)。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