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國內證券主管機關持續開放各項新金融商品業務,未來將建置整體風險管理機制,期透過差異化管理,採風險導向的原則,落實主管機關雙翼監理。
自2015年起,證交所將往來的年度例行查核進行革新,改以證券商內控及內稽作業為基準,輔以各風險控管制度評核結果調整查核篩選指標,將例查頻率由原每一至二年改為一至三年,透過簡化例查項目,深入例查內容,建立差異化查核機制。
此外,自2016年起,對同時經營經紀、自營、承銷業務之綜合證券商進行風險管理評鑑後,將透過風險管理綜合評等新制度,對券商進行業務承作額度分級,並對評等較好之券商,簡化新種業務審核程序,透過證券商風險管理綜合評等新制度應用於市場監理及業務開放。<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