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勿利用資訊不對稱優勢,買賣自家股票進行內線交易獲取利益,我國證券交易法載明,內線交易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及5億元罰金。
據規定,公司董監事等比投資人提早知悉公司財務業務重大消息的人,用自己或他人名義,去買賣公司股票等有價證券,皆違反內線交易規定。<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