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周一(22日)指出,為推動上市公司申報作業無紙化,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營業細則」暨「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規範上市公司募集發行新股或第二上市公司註銷臺灣存託憑證者,應於該公司規定期限內及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希望以電子化方式取代紙本檢送流程,達到節能減碳效果,相關修正條文經金管會准予備查,惟配合系統調整,將自今12月1日生效。
證交所表示,另考量投資人至公開資訊觀測站閱覽或下載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已相當便利,且為降低發行人印製及寄送公開說明書之成本,刪除「營業細則」有關發行公司、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將實體公開說明書送其轉送各證券商之規定,並將「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更名為「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