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4/02/04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針對本公司收到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行政處分書,發表三點聲明: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
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等多份完
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惟處分機
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截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玖佰伍拾參萬參仟參佰捌拾捌元。
(2)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陸仟零貳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
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3)依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
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
因而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本公司將依法循求法律途徑救濟,
就已處分之罰鍰及未來因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
濟,以維護股東權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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