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相關文書案號:自104年第10400185號至104年第10400203號
2.事實發生日:104/02/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
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外,
截至本日為止,處分機關已處罰鍰共計新台幣9,533,388元。
4.處理過程:
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更提供更正溢退稅額
等多份完整報單內容暨事證等相關文件,向處分機關主動據實陳報及詳加解釋。依
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
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
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該行政處分適法性容有
疑義,本公司將依法提出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公司已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0,021,716元於民國102年合併財務報告及103年
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中提列為銷貨成本。
(2)本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主管機關之裁罰處
分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將依法循求法律途徑救濟,就已處分之罰鍰
及未來因本件所處之罰鍰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護股東
權益。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加強作業流程管理,恪守法令規範。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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