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昨(5)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條之2, 宣布自明(105)年起,新掛牌上市(IPO)的本國及外國(F股)公 司,均應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且應承諾 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是「永久生效」。
為便利股東權行使,去年及今年已實施實收資本額逾50億元、股東 人數達1萬人的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管 道之一。此外,金管會於去年11月12日發布函令,明訂自明(105) 年1月1日起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 載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 行管道之一。<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