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昨(2)日公告「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宣布自明(104)年1月1日起,F公司需每年舉行法說會;另為強化F公司資訊公開的風險預警功能,也公告修改「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從營收及獲利面等指標加強揭露。
證交所表示,為強化F公司資訊揭露,使投資人更瞭解F公司財務業務資訊,增訂F公司每年必須在台灣自辦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上述修正案並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為強化F公司資訊公開風險預警功能,修改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新增3項指標,以提醒投資人注意:
一、最近期財務報告營業收入及應收帳款週轉率,分別較去年同期衰退50%及30%以上,或營業收入及存貨週轉率,分別較去年同期衰退50%及30%以上。
二、最近期財務報告營業收入及稅前淨利分別較去年同期衰退30%及50%以上,且最近4季稅前淨利合計金額低於1.2億元。
三、第一上市公司未依法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