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處分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8月11日衛部法字第1030019081號
2.事實發生日:103/08/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新北市政府依據衛生福利部函,認定本公司油品添加棉籽油係有摻偽假冒之情事
,依本公司100及101年財務所載所得淨利、102年以101年所得淨利六分之五估算
所得利益,提高罰鍰上限為新台幣4億6000萬元。
(2)本公司針對新北市政府所為處分,提起訴願。
(3)衛生福利部認為行政處分內容有不當之處,故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
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配合彰化地檢署調查,並於103年6月6日收到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該處分書認定,本公司以精煉棉籽油取代大
豆油添加於所出產之24項調和芝麻香油,未構成刑法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品質罪
嫌以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攙偽假冒之犯嫌,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有何等犯行,依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2)本公司對於標示不清之產品已全面改善,並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清楚標示產品
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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