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本公司董事長陳文南
法院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8966號、第8967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陳文南是否有
以精煉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添加於所出產之24項調和芝麻香油內,
而涉嫌刑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示商品品質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及涉犯同法第49條第1項、第5項之罪嫌。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配合彰化地檢署調查,並於103年6月6日
收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該處分書說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經調查後,認定未構成刑法詐欺、
虛偽標示商品品質罪嫌以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攙偽假冒之犯嫌,
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有何等犯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
為不起訴之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長獲不起訴處分。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及相關人員因黑麻油產品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
刑法詐欺取財罪嫌而遭彰化地檢署起訴在案,並申請法院宣告
沒收犯罪所得3億50萬8378元之案,已於102/11/04發布重大訊息,
目前尚於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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