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為協助上市公司落實公司治理,即日起將定期審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獨立性,使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持續保持客觀公正立場,以保障股東權益,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
證交所為提升我國企業公司治理水準,並與國際接軌,證交法自95年即已引進獨立董事制度,金管會在100年進而擴大應設置獨立董事之範圍,股票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金管會在102年11月28日預告,將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於104年至106年間完成獨立董事之設置。金管會並對獨立董事所需具備之資格及條件,訂有「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及任職期間,均應確實遵循相關規範。<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