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自民國104∼106年,所有上市櫃公司,不管資本額規模大小,全面都要設置獨立董事,最少不得低於2席,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的五分之一。此外,自即日起並將定期審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獨立性,使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持續保持客觀公正立場,以保障股東權益,俾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
為提升我國企業公司治理水準,證交法自民國95年即已引進獨立董事制度,金管會在100年進而擴大應設置獨立董事範圍,股票公開發行的金控公司、銀行、票券、保險、投信、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
證交所提醒,金管會並對獨立董事所需具備的資格及條件訂有「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及任職期間,均應遵循相關規範。 <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