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2/10/29
2.發生緣由:本公司一○二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業於
102年10月29日截止。
3.因應措施:
(1)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特再催
告。
(2)公告自102年10月30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尚未繳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彰化銀行土城
分行及其全省各分行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股權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 貴股東有任何疑問,請向第一金證券股份有公司股務代理部
洽詢。(地址: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22號5樓;電話:02-2563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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