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最新發布,若公司申請上市案主動撤件或遭退件的問題,與財務業務無關,基於鼓勵優良企業上市及縮短上市流程,可在撤回或退件緣由改善後,即可重新申請上市,不需等跨年度財報出來再重新申請上市。
證交所最近修正「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28條修文,證交所表示,將可縮短公司上市流程,縮短時間可能達到半年。
證交所原規定,公司申請上市,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若撤回或退件緣由已改善或消滅,經承銷商審慎評估後,無不宜上市情事,需要等到跨年度新財報出來後,才能重行申請上市。
不過,證交所發布修正文條,若申請公司自行申請撤件,或經證交所決議退件事由是因申請上市公司的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違反誠信原則,或有無法獨立執行職務等情事,可不受上述嚴格規定。
因上述涉及董監事等情況,與財務業務無關,在撤回或退件緣由已經改善或消滅之後,即可重行申請上市,不需要等到跨年度年報出來才重新申請上市。
證交所進一步表示,若在上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只要出具當年度第2季提報董事會及經會計師核閱的財務報告。
若是下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只要出具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承認的財務報告。<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