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稽核部在辦理某件案件時,發現有某公司負責人A君,使用投資人B君的證券帳戶買賣股票情事,但經詢問B君卻表示不認識A君,且不知道為什麼自己的帳戶會被A君使用。
證交所經派員前往證券商瞭解後得知,該證券商營業員因債務問題而無法開戶買賣股票,又迫於生活壓力,希望可以透過股票交易解決財務問題。
B君與營業員是結識十幾年的老朋友,對其境遇備感同情,再加上自己本身已沒有使用證券帳戶,所以將帳戶借給營業員買賣股票。
惟營業員因為B君從不干涉其帳戶使用狀況,於是他又把帳戶借給客戶A君買賣股票。
證交所強調,上述案件,投資人B君雖出面說明是出自同情,而自願將帳戶借給營業員使用。不過依據現行規定,利用客戶帳戶買賣股票或者提供帳戶給予他人使用,均是違反規定的,因此,該證券商及營業員均已遭受證交所處分。<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