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9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11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和平西路三段120號13樓(萬華區行政中心禮堂)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2.一○○年度監察人財務決算表冊查核報告。 3.修訂本行「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4.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5.其他。 (二)承認及討論事項: 1.本行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本行民國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3.本行民國一○○年度盈餘分派擬辦理盈餘轉作增資發行新股案。 4.修訂本行「公司章程」案。 5.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6.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7.其他。 (三)選舉事項:無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13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11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101年4月13日起至101年6月11日止,停止股票 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1年4月12日下午4時30 分前,駕臨或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1號2樓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二)開會通知於開會三十日前另行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有未收到者,請述明 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洽辦,電話02-23118787。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擬定101年4月10日至101年4月20日下午4時00分止 為受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之股東提案期間,受理提案場所:本公 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號9樓,電話:02-25575151分機2323)。 (四)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1.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 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 事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3.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悉依銀行法第25條 之1規定辦理。 4.相關法令宣導簡介,可參考本行網頁(www.bankoftaipei.com.tw)法定應揭露 事項專區。<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