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及台北富邦銀行;被告,大台北銀行。
(2)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
2.事實發生日:100/10/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金控及台北富邦銀行主張本公司名稱與其所有之商標有
混淆之虞,起訴請求本公司不得以「大台北」作為公司名稱。
4.處理過程:經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勝訴,現第二審判決本公司敗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造之請求非屬金錢損害賠償,且本案尚未
確定,因此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有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僅為第二審判決,尚未定讞。本公司將
於收到判決書後,針對第二審判決違法部分,依法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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