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之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方更生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全電訊
公司)於98年10月22日新增對 ATIN TEC COM. E SERV. DE I
NFORMATICA E TELEFONIA LTDA. (下稱L公司)
資金貸與計新臺幣(以下同)22,768千元且達康全電訊公司最近
期財報淨值2%以上,且康全電訊公司資金貸與L公司之總額達
96,197 千元,其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已達康全電訊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10%以上,惟康全電訊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
日內公告,遲至98年11月19日始公告,核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3款,應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不定期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
,就康全電訊公司前開違規行為,核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
元。
<摘錄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