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與上海商銀就前手息完成行政和解,卻未將超
額分配部分列入和解範圍,事後又要求上海商銀補稅140萬餘元。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國稅局敗訴,上海商銀不必補繳
該140萬餘元稅款。
法院判決書指出,台北市國稅局對於與上海商銀前手息爭端
進行行政和解時,必然涉及超額分配問題部分,本應根據行政和
解的精神,就終極解決爭端的意旨,將前手息一併納入和解協議
範圍考量,始能定紛止爭,國稅局卻沒有這樣做,有失身為專業
稅務機關對納稅義務人負有稅務行政指導的責任。
判決指出,國稅局也沒有考慮到關於超額分配與一般申報案
件有所不同,上海商銀超額分配可扣抵稅款業已由該銀行藉著補
繳因減讓35%抵繳稅額,所生補稅款項而獲得彌平等因素,竟然
還責令該銀行補繳稅款,於法無據,也不符合事理。
法院因此認為,國稅局認定上海商銀95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
帳戶,期初餘額為1億6,242萬餘元及分配股利總額所含的可扣抵
稅額為9,454萬餘元,於是核定補徵上海商銀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140萬4,173元,該項核定有所錯誤。
法院判決指出,上海商銀訴請撤銷國稅局的補稅處分、復查
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