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為保障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針對其子公司申請上市,證交所於上市審查準則新增不宜上市條款,子公司申請上市日前三年,如上市櫃公司對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率,累積降低達20%以上,則上市櫃公司之釋股應以股東優先認購或其他不損及股東權益之方式為之。此項新規定自3月2日公告實施。
證交所表示,配合新規定之公告實施,未來上市櫃公司子公司申請上市,承銷商應增加評估有無該不宜上市情事,並說明上市櫃公司釋股過程,是否已經過上市櫃公司及申請上市子公司之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或股東會等相關程序,落實保障上市櫃公司之股東權益。<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