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上市櫃公司於子公司掛牌前進行特定人釋股,可能損害投資人權益,臺灣證交所昨(2)日表示,未來子公司上市前三年,若發生持有公司非透過優先予股東認購等方式累積減持20%以上,該公司將不得掛牌,簡稱「不宜上市條款」。
「不宜上市條款」先前已經證交所董事會通過及公告修訂法令,本次為經證期局要求,做文字修正並批准後,正式公告生效。
證交所表示,為保障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特別新增「不宜上市條款」,未來子公司欲申請上市,起算三年內發生有上市櫃公司對其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累積降低達20%以上,其釋股應以上市櫃公司股東優先認購,或其他不損及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的方式為之,否則不得申請。例如,假設上市公司原對申請公司的持股比例有90%,第一次釋股降至80%,第二次又從80%降至70%,若其方式不符規定,因累計已減碼20%,將達到不宜上市條款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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