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指出,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IFRS 15)生效後,企業在正常營運活動下提供客戶的商品或勞務,無論何種型態或性質,都依據相關規範認列收入,可促進跨產業財報可比較性。
在決定合約交易價格時,企業須考慮幾個重要因素,包括數量折扣、退款或因履約績效良好可收取額外獎金等情形,因此交易價格可能不固定。
證交所表示,在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評估過去提供類似商品或勞務經驗,只有估計未來很有可能賺得的價款,才能包含在交易價格中。
例如工程承攬公司在客戶的土地上提供建造服務,合約總價100萬元,合約中另約定若提早完工可以獲取一筆額外的20萬元獎金,在決定此合約的交易價格究竟為100萬元或120萬元時,公司會根據過去提供類似性質及規模的建造勞務的經驗。有鑑於工程進度會受許多因素影響,且部分因素並非公司所能掌控,在此時點尚無法估計可以提早完工的可能性,因此可能判斷此筆20萬元的獎金在合約初期不計入交易對價中,在工程開始進行初期僅以100萬元乘算完工比例計算收入認列金額,避免未來可能造成重大的收入迴轉。
在後續工程期間的每個財務報導日,公司依據截至當時最新的資訊,再重新評估是否可將合約價格調整為120萬元。證交所表示,交易價格應按各個商品及勞務相對單獨售價去分攤交易的總價,以電信業為例,如果手機和通話服務用優惠價格一起賣給客戶,電信公司應該用手機及通話服務在單獨銷售時的市價比例,將合約總價分攤給這兩項商品及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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