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企業合併財報中的重大影響力評估,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在正常營運過程中握有足夠現金時,通常都會作一些投資規劃,包括對另一企業的股權投資;此種投資目的,包括純粹財務面操作或策略性投資。
證交所表示,當企業買進另一企業股票達一定的量時,可能會因為持股夠多而能被選任為被投資公司董事,透過擔任該公司董事以參與經營決策。此時,擔任多少席董事就會直接涉及到投資公司對於被投資公司究竟有重大影響力,或甚至具控制的判斷。
一般而言,企業股權投資包括沒有任何影響力的金融工具投資、有重大影響力的權益法投資、有聯合控制的合資下權益法投資及有控制力的子公司投資,各階段所適用的相關準則可參考圖示說明。
證交所表示,本文著重於說明控制力與重大影響力評估,此兩觀念係分別規範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以下簡稱IFRS10)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以下簡稱IAS28)準則中,以下將分別對此兩類投資關係評估作進一步說明。
依IAS28規定,企業若直接或間接(例如透過子公司)持有另一企業20%以上表決權時,推定對被投資公司具重大影響而應採用權益法處理,例如在被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有席次,可以透過參與議案表決而影響被投資者的政策。
舉例來說,假設A公司買進B公司30%股權,將會因持股夠多而能當選B公司三席董事中的一席董事,此時A公司應對B公司採用權益法的會計處理。
又例如C公司買進D公司18%的股權且因D公司其餘股權並不集中而當選D公司五席董事中的一席,故雖依IAS28規定持股未滿20%推定為不具重大影響,但若一企業因持股而能當選另一企業之董事且能參與決策制定時,仍然具有重大影響力,此時C公司亦應對D公司採用權益法的會計處理。相反地,實務上是否存在持股雖達20%但不具重大影響力之情況?此情況確實可能存在,但機率相對低。原因之一,係因準則對於重大影響力評估,重點在於是否具有行使的能力,是否有行使意圖則非考量要點。原因之二,IAS28認為即使被投資者為另一企業之子公司,亦不必然排除投資者重大影響力。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關聯企業受政府、法院、管理人或主管機關控制,可能導致喪失重大影響。此即為持股大於20%的前提下但可能不具重大影響力之例。
重大影響力的表徵,除前述有董事席次外,通常可能還包括企業與其被投資者間有重大交易,例如X公司為Y公司的重要供應商。此外,指派管理人員及提供重要技術皆為重大影響力的體現方式之一。
實務上尚可考量例如對重大決策有否決權、可參與被投資公司之股利決策或持股可能未達20%但為被投資者的最大股東等情況。以上所列情況可能不會因為單一要素即斷言有重大影響力,所有因素應予以綜合考量以得出是否具重大影響力的結論。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