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司治理,金管會規定全體上市櫃公司自2021年起,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權全面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指出,董監選舉採提名制有利公司治理,不會再出現股東會上突襲提名出現股東不認識之人,股東也較有時間認識、評估候選人,利用電子投票行使權利。目前上市公司有逾7成、上櫃公司有逾6成採提名制。
蔡麗玲表示,為了讓公司治理發展與國際接軌,並且配合全體上市櫃公司已在2018年全面實施電子投票,在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年)中,進一步落實電子投票便利股東行使權利的功能,將配合公司法修法時程,要求全體上市櫃公司自2021年起董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據金管會統計,截至2018年6月底止,上市公司已有665家實施提名制,占72.52%、上櫃公司有實施提名制462家,占比達61.11%。蔡麗玲指出,我國從2016年6月起,初次上市櫃(IPO)公司就已經開始實施候選人提名制。
蔡麗玲同時宣布,今年6月底前「上市櫃綜合券商及金控下綜合證券子公司」要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公開發行綜合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則是在2021年6月底前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據證交所規定,2019年6月底前要設公司治理人員的有「非金融業、實收資本額100億以上的公司」93家、上市櫃金融業及金控43家,另外,金控下的綜合券商16家、4家產險業、15家銀行、壽險公司等也都要設,至少就有179家須設公司治理人員。
蔡麗玲指出,目前上市櫃金融業已設公司治理人員的情況包括兩家上市公司:玉山金、元大金,還有兩家上櫃公司:元大期貨、福邦證券。
蔡麗玲說明,所謂「公司治理主管」,位階必須是公司「經理人」,且需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在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主管職務三年以上,該經理人可以兼職但不可有利益衝突(法遵、內控主管不可兼任)。<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