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媒體科技公司與泓愷科技公司銷售的「電磁波濾波節電器」商品廣告,公平會認定是,就商品的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也就是廣告不實,以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處富邦及泓愷公司各新台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富邦及泓愷公司在其銷售的「電磁波濾波節電器」商品廣告中,宣稱「可節省電費10%∼30%」等內容,給人的印象是:只要使用廣告中的商品,就可以產生像廣告中所宣稱的可以節省電費 10%∼30%的效果。
然而,公平會調查發現,富邦及泓愷公司其實都沒有辦法提供公正客觀的科學依據,可用來證明廣告中所宣稱的可節省電費10%∼30%的功效,也無法提供廣告商品的組成構造等相關文件,可用來鑑定。
公平會因而認定,富邦及泓愷公司在廣告中的宣稱,是沒有依據的廣告不實。<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