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九三)宏發財字第O二八號
一、 本公司九十三年現金增資,原股東認購股款繳納期限已於九
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截止。
二、 依據公司法第二六六條,準用同法第一四二條規定,茲訂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為股款催繳期
間,尚未繳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繳款,逾期未繳款即喪失認股
權利。
三、 股款繳納銀行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各分行及交通銀行全
省各分行(營業部除外) 。
四、 凡於股款催繳期間完成繳款之股東,本公司將於股票印製完
成並發行後交付股票,股票發行日期將另行訂定。
五、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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