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3日宣布,配合金管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目標,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之上市公司,自明(111)年起應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經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即110年度)自結的財務資訊,等於約提前半個月揭示年報。
證交所強調,上述規範分階段適用於資本額規模不同之上市公司,後(112)年起,適用於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之上市公司,113年起全體上市公司適用。
依目前規定,上市公司要在隔年3月底公布前一年財報,未來提前至75天,等於是若當年遇到2月有28天,截止公告日期為3月16日。
證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者,屬於攸關投資人之重要資訊,上市公司應發布。
另外,為避免上市公司向外界及媒體說明的內容,與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主要內容不一致,致投資人誤解,或說明之內容具有誇耀、類似廣告宣傳、提供尚未確定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而有損及投資人權益之虞,併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