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4條第1項第1款,有價證券如連續三個營業日,或連五個營業日、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等,符合要點第4條第1至第8款而被公布為注意有價證券,主管機關將對該有價證券採取處置措施。
臺灣證券交易所指出,「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為有價證券實施處置之準則依歸,而即使沒有達公布或通知標準,但若有其他異常情事例如ETF折溢價異常、有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或是經公布或處置措施未發揮警示效果及其他情況等,證交所可經由召開「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討論決議,對有價證券公布通知注意或直接採取處置。
例如,幾檔原油相關ETF,今年因為溢價幅度較高,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列為公布通知注意有價證券,並且因為連續被列為注意有價證券,而被證交所列為處置有價證券。
在決定對某檔有價證券採取處置之前,證交所會蒐集ETF漲跌幅、成交量、折溢價、產業資訊、媒體報導等各方面資料,審慎綜合考量後,才做出處置期間、撮合時間、收取款券等處置內容,並不會只針對特定情形(如價格上漲)才採取處置。
被公布為處置有價證券,通常在交易方面的處置包括:
(1)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拉長撮合交易時間。
(2)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對於全部或委託買賣數量較大的委託人,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的買進價金或賣出的證券。
(3)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如某檔ETF最近30個營業日內第一次達標準而被處置,撮合交易時間會延長5分鐘,凡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ETF的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以上」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證券商會向該投資人預先收取全部的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若是最近30個營業日內,第二次以上經發布為處置者,則撮合交易時間延長20分鐘,且不論投資人委託買賣該ETF的數量多寡,證券商都要先收取全部的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處置措施的目的,是提醒投資人委託買賣前應理性的審慎評估,留意有價證券的價量變化與交易風險。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應密切留意有價證券之交易風險,證交所每日皆於官網「市場公告」項下,揭露被公布為注意或處置有價證券,以及公布注意累計次數異常資訊,也可查詢相關歷史資料。
投資人在了解ETF的交易運作機制與監視相關規定後,買賣ETF時,還要注意其價格變化與是否有折溢價幅度過高的情形,審慎評估價格的合理性再做交易。<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