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檢討陸資定義,將牽動F公司(KY類股)來台上市,金管會初估新規定對不同股權結構的F公司,將產生不同影響,為掌握潛在有意來台掛牌外國公司受影響程度,金管會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進行了解。
根據金管會資料,到7月底止,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上櫃及興櫃的F公司,合計有118家。由於新規定不溯及既往,對這118家已掛牌公司不致有影響,主要受影響的是,未來有意來台掛牌的外國公司。
經濟部最近將修改規定,對陸資定義改採「逐層認定」方式,以避免陸資藉由層層投資稀釋持股比率。例如,陸資A公司,投資B公司40%,B再投資C公司40%,現行規定下,C的陸資持股只有16%,不算陸資;但改採逐層認定後,B及C因持股逾30%,都是陸資。
由於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上市櫃,依規定陸資持股不得逾30%,也是比照經濟部規定,外界擔心經濟部新規定會否衝擊F公司來台上市案。
金管會官員表示,經濟部修改規定後,未來對於F公司申請上市案也會用經濟部新規定作認定,不過,初步來看,F公司因個案股權結構不同,受影響情況可能也不同。
以上述例子的股權結構來看,F公司來台掛牌的陸資認定,的確變更嚴,C公司就無法來台上市了。
但如果陸資A公司,投資B公司20%,B再投資C公司30%,依現行規定,C公司的陸資持股是6%。
新規定改採逐層認定,因A對B無控制力,B不是陸資,因B不是陸資,所以C的陸資持股是0%。
如果F公司的股東中,有五家像C一樣的公司,現行制度下,只要有五家,陸資持股合計就有30%,不能來台上市;但新規定下,因都不是陸資,反而更有利。
因此,新規定對F公司來台上市案,不見得全部都變更嚴,是嚴或寬,必須視個案股權結構情況而定。
至於目前有意或接洽中的外國公司來台掛牌案件,受影響情況,官員表示,由於涉及股權結構,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深入了解中,也要讓輔導上市案的承銷商知道新的遊戲規則,儘早向有意來台上市的外國公司作說明。
官員表示,未來新上市的F公司必須依經濟部新規定計算陸資,由於F公司大部分都是台商,應不致有太大影響,但具體影響情況,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須進一步了解後才能確知。<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