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發布財報損益時點更明確,臺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昨(17)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部分條文部分條文,增列上市櫃與興櫃公司財報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發布重大訊息,並自第3季財報發布起適用。
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均指出,財報公告有依法定規定的時間,但是部分上市櫃公司因為舉行法說會,會提前公開財務報告,為了使財報資訊公開時點更明確,故而修正前揭重大訊息的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要求上市櫃公司年度及各季財報經董事會通過,即應發布重大訊息,以利投資人及早知悉相關重要資訊,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財務資訊也趨於即時與完備。<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