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外國大型科技事業來台申請上市,證交所將研擬修改相關規 章,適度放寬科技事業集保限制,未來科技公司上市後6個月即可領 回集保股票1/4,之後每6個月再領1/4,並於滿2年後全數領回。較目 前滿1年領回1/2、2年全數領回,大幅放寬。
證交所19日召開董事會,通過將修改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修正 條文草案,主要是為響應政府扶植我國創新事業利用資本市場籌募資 金,並吸引國外大型科技事業來台申請上市,強化我國資本市場國際 競爭,決定研議修正相關規章適度放寬科技事業集保限制。
證交所副總兼發言人陳麗卿表示,針對科技事業集保的規定,原是 上市滿1年領回1/2,滿2年後全數領回,經過參考美國及亞洲鄰近國 家集保的規定,大部份都是集保6個月到1年,只是大陸稍嚴,對有些 科技事業到3年,考量到要協助科技事募資,又兼顧投資人權益,將 改成每6個月可領回1/4,是分2次領,現在是分4次領,一樣是2年領 回。
此外,證交所董事會也通過將修改營業細則25條,有關目前券商與 投資人簽訂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在契約完成或解約後,至少需保存 5年,因券商公會建議,該類契約數量龐大,為增進有效運用營業據 點使用,建請放寬證券商相關憑證存放規定。
陳麗卿表示,有關未來證券商憑證保存的地點,受託契約要放在營 業處所,券商公會建議如果都放在營業處所租金很貴,考量證券商營 業成本,董事會決定修改營業細則,可以用媒體存放,就是用無實體 的方式放在營業處所,但是要有安全維護措施,另外要求隨時要調閱 正本,可以很快提供
另外,為上市公司與上櫃公司轉換股份予新設投資控股公司並申請 掛牌上市,以擴大集中市場規模,證交所董事會也通過修改營業細則 第59條。
陳麗卿表示,併購態樣很多,包括可以併上櫃公司、第一上市的外 國公司,因此將在法條上把上櫃及外國第一上市公司這二個主體加上 去,未來如果併上櫃或外國公司,就以股份轉換比率最高的公司,做 為計算價格。
<摘錄工商>